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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52号

李立功、唐森林与砀山星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立功,唐森林,砀山星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52号

原告:李立功,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唐森林,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星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彭奇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功、唐森林与被告砀山星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立功、唐森林于2015年12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立功、唐森林撤回对砀山星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立功、唐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李立功、唐森林负担。

审判员 常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