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09-1号申请执行人林茂山,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吴伟,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林茂山与被执行人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吴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向被执行人吴伟所在单位漳平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伟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吴伟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5漳民初字第1189号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隆 武
审判员 陈 利 江
审判员 张 加 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卢程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