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41号
原告:俞水伟,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姒慧娟,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梦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下沙向日葵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大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伟诉被告杭州下沙向日葵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水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下沙向日葵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水伟撤回对被告杭州下沙向日葵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俞水伟负担。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