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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934号

李璐与扎努、次仁德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璐,扎努,次仁德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李璐,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委托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被告扎努,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次仁德吉,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地址城关区。

原告李璐与被告扎努、次仁德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自立案当日即2015年12月7日开始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的7天内未缴纳诉讼费1770.72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达娃卓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 巧 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