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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4号

李鑫与竹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鑫,竹溪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李鑫。被告竹溪县人民医院。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李鑫诉被告竹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当日给李鑫开具缴费通知,要求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94.00元,但李鑫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鑫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明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