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李鑫。被告竹溪县人民医院。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李鑫诉被告竹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当日给李鑫开具缴费通知,要求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94.00元,但李鑫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鑫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明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