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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419号

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杨秀珊、唐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秀珊,唐建,镇江利好食品有限公司,许星,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珊。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利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光明路99号3幢。法定代表人杨秀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秀珊、唐建、镇江利好食品有限公司、许星与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秀珊、唐建、镇江利好食品有限公司、许星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秀珊、唐建、镇江利好食品有限公司、许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秀珊、唐建、镇江利好食品有限公司、许星撤回对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5599元减半收取7799.5元,由上诉人杨秀珊、唐建、镇江利好食品有限公司、许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荣贵

代理

审判员  陶 然

代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