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23号原告裘国刚,男,汉族。被告吴大平,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裘国刚与被告吴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裘国刚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06.2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6年1月1日前交清。原告裘国刚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