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刘太兵。被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6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兵与被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兵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刘太兵负担。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