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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61-1号

刘福华、张文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福华,张文连,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61-1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张文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天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6482-8。法人代表:戴支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永琴,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刘福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连、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363609.00元,未执行标的3636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连、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