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0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进元,行长。被执行人周倩被执行人陈宗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9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周倩、陈宗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倩、陈宗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倩、陈宗禄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某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