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法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钟某某,男。申请人钟某某要求撤销对刘某某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湘法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刘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已重新出现,现姓名为刘清兰,居住在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松岗村下屋组20号,身份证号码为4302811964010279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刘某某死亡的(2014)湘法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建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