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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特字第26号

申请人钟某某要求撤销对刘某某的死亡宣告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法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钟某某,男。申请人钟某某要求撤销对刘某某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湘法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刘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已重新出现,现姓名为刘清兰,居住在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松岗村下屋组20号,身份证号码为4302811964010279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刘某某死亡的(2014)湘法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建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