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165号原告陈泽贵。委托代理人曾祥俊,潜江市积玉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贵诉被告刘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贵以其与被告刘慧珍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泽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泽贵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