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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165号

陈泽贵与刘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泽贵,刘慧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165号原告陈泽贵。委托代理人曾祥俊,潜江市积玉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贵诉被告刘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贵以其与被告刘慧珍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泽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泽贵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