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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877号

戴基杨与明光市策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基杨,明光市策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77号

申请执行人:戴基杨,男,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策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燕怀乡,任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明光市策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明光市策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洁银行存款50342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案号:(2016)皖1182执62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书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以下简称明光农行),住址明光市车站路,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君,明光农行行长。

被执行人:贾飞,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管北村小林场队1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8108301018。

被执行人:余茂林,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村新庄1号,身份证号码342327195402251419。

被执行人:金洁,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兴园街53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7906161422。

被执行人:李静平,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林塘巷15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5801160213。

被执行人:焦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交通街93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8003171413。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贾飞、余茂林、金洁、李静平、焦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金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洁银行存款49217.23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罗家伟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