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刘新风,女,生于1965年7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勤,男,生于1957年4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男,生于1990年8月19日,汉族。第三人白建学,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风与被告王彦勤、王浩、第三人白建学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彦勤、王浩、第三人白建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彦勤、王浩、第三人白建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风撤回对被告王彦勤、王浩、第三人白建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新风负担。
审判长 孙彦伟
审判员 杜雪霞
审判员 袁国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跃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