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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566号

顾祥花与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祥花,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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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顾祥花,居民。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法定代表人乔贵华,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顾祥花与被告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滔公司)、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响尖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顾祥花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4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顾祥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但是案外人梁森林、乔贵华提出异议,本院正在处理中短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盐城鸿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但是案外人梁森林、乔贵华提出异议,���院正在处理中短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祥花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