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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9号

朱要友、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9-10-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朱要友;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人朱要友,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海梦圆大酒店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XXX号XX层房产。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海梦圆大酒店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XXX号XX层房产。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滕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