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郭××,女,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