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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603号

郭××与被告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郭××,女,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