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9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钟建平,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彭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负责人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涛、钟建平、彭源、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涛、钟建平、彭源、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价值19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何涛、钟建平、彭源、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价值1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伍建波提供的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917016**号房产和证号为自国用(2013)第0109976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伍建波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勾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