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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3801-1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林夏琴、应再广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林夏琴,应再广,林玉琴,徐王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80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军。被执行人林夏琴。被执行人应再广。被执行人林玉琴。被执行人徐王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林夏琴、应再广、林玉琴、徐王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夏琴、应再广、林玉琴、徐王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79045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王永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徐王永名下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水天一色地下室262车位以及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5幢2204室/地下车位79、82号车位均被我院另案查封,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叶 帆

审 判 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