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14号
原告:高荣成。
被告:解晓明。
被告:郑升宇,1985年3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成为与被告解晓明、郑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荣成负担。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洁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