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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114号

高荣成与解晓明、郑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荣成,解晓明,郑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14号

原告:高荣成。

被告:解晓明。

被告:郑升宇,1985年3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成为与被告解晓明、郑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荣成负担。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张洁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