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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552-1号

彭才基与公维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才基,公维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552-1号申请执行人彭才基,居民。被执行人公维才,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维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公维才银行存款8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