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552-1号申请执行人彭才基,居民。被执行人公维才,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维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公维才银行存款8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