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248号
原告:乐昌市中建材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意和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井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中建材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昌市意和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昌市中建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中建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93.02元减半收取即28446.5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3446.51元,由原告乐昌市中建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坚
代理
审判员 周昌莲
代理
审判员 肖 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红玉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