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保1号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廷安,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龚建学。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龚建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龚建学名下座落于金塔县商业局家属楼房屋一套予以保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自愿以在金塔县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龚建学名下座落于金塔县商业局家属楼房屋的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