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2号原告安殿华,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胜,男,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殿华与被告孙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安殿华承担。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