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517号
原告:柴聪立,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廖焕露,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刘奇龙,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聪立诉被告廖焕露、刘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聪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聪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柴聪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