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2689号
原告:赵庆熙,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六盘水宏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攻荷泉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该公司董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刘海,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恭,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张晓丽,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华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彭康,该镇镇长。
原告赵庆熙与被告六盘水宏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恭、张晓丽、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赵庆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庆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亚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