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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2689号

赵庆熙与六盘水宏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庆熙,六盘水宏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恭,张晓丽,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2689号

原告:赵庆熙,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六盘水宏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攻荷泉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刁云龙,该公司董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刘海,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恭,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张晓丽,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华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彭康,该镇镇长。

原告赵庆熙与被告六盘水宏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恭、张晓丽、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赵庆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庆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亚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