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丁某,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田某,女,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凤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孙国燕,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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