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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385号

卫修忠与程振林、李俊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卫修忠,程振林,李俊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卫修忠,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程振林,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李俊梅,系被告程振林之妻,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于耀铭,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修忠与被告程振林、李俊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卫修忠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程振林、李俊梅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卫修忠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王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