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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00号

张文芳与张凤、张月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文芳,张凤,张月,张桂,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张文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96年10月12日生,汉族,学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张月,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张桂,公民身份号码×××,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张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代理人甘生军(被告张梅之夫),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芳诉被告张凤、张月、张桂、张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凤、张月、张桂、张梅于2015年12月28日以原告张文芳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嫌虚假证据,并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且湟中县拦隆口镇人民政府于12月30日以原告张文芳提供证明材料有误,并已报湟中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我院出具证明1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圈旭东

代理

审判员王杰

人民陪审员甘成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