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字第667号
申请执行人:汪洪辉
被执行人:白山市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锦宏建筑智能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洪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锦宏建筑智能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461093元执行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汪洪辉。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李晓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邱晓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