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娜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胜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