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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540号

原告米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乙、郭某甲、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米某,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40号

原告:米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米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系米某之父。

被告:郭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某某之子。

被告:郭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某某之子。

被告: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某某之妻。四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原告米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乙、郭某甲、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米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某诉称:2015年4月20日,原告接送被告张某某及邵庄村其他村民到侯马市安琪儿妇产医院做体检。因被告张某某在医院被查出有病,随即就在医院做了手术。后四被告以医院未经过家属签字擅自给张某某做手术,要求医院赔偿为由将原告车辆(晋M332**依维柯)扣留,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赵家庄派出所让邵庄村委会进行调解无果,四被告拒绝返还车辆。2015年5月10日,原告查看车辆状况时,发现汽车后轮被砖垫起,其后也无车辆阻拦,就去开车。四被告前来阻拦,并对原告一行人进行殴打,致米某某、马某某受伤,车辆未开回。现请求四被告返还车辆;赔偿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26日租车损失19200元及车辆折旧、牌照手续作废造成的损失3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河津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晋M332**依维柯车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是米某;2、杜某某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米某某鼓队租赁过其车共计480次,每次400元;3、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晋M332**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四被告辩称:此案是因为医托引起的扣车,在纠纷未解决前原告强行开车,报警后由派出所介入,车钥匙在原告手中,我方并未扣车,无责任。该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原告无权索赔。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车辆信息单,证明晋M332**车辆为非营运车辆;2、邵庄村卫生所证明1份,证明被告张某某的治疗和花费情况。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不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异议为卫生所不是权威医疗机构,对其证明力不承认。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因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该证据上也无具体时间,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认定;对被告的提交的证据1,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原告米某驾驶晋M332**依维柯车在邵庄村接送被告张某某等其他村民到侯马市安琪儿妇产医院做免费体检,张某某被查出有病,即在医院做了手术,手术费未交,当天被送回。4月21日米某又到该村接送人,被告郭某乙、郭某甲以安琪儿医院未经家属签字擅自给张某某做手术为由将米某的车辆扣留,当日原告报警,赵家庄派出所进行了调解未果。5月10日原告米某又去邵庄开车,发生争执,又报警,派出所处理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郭某乙、郭某甲以安琪儿医院未经家属同意擅自给其母做手术为由扣押原告的车辆,属无权占有,应予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请,因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的损失,属举证不能,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某乙、郭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米某的晋M332**依维柯车一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郭某乙、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青梅

代理

审判员  张雷清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