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2172号
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韦代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秦家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秦家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