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帆。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明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蒋金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谦,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镇江天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七一园艺园。原审被告朱俊。原审被告李瑞珍。上诉人张帆、史明丰与被上诉人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镇江天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俊、原审被告李瑞珍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润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帆、史明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帆、史明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荣贵
代理
审判员 陶 然
代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