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鹤盛镇)被执行人周金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永行审字第000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金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金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金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6096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翁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