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743号
原告:何鹏程,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广州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同泰二街。
法定代表人:郜勇。本院受理原告何鹏程诉被告广州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鹏程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鹏程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欧郁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