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7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号。
负责人:党振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伍元,该支行员工。
被告:李敢,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奚笑微,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李中伟,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告李敢、奚笑微、李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李敢、奚笑微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截止2015年9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9037.03元,之后逾期利息、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10日,被告李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并在合同中约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被告李敢可以在400000元借款本金额度内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利息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每笔贷款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每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日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逾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借款期限内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复利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
被告李敢自愿以其与被告李中伟共同所有的一幢位于三门县的楼房为借款提供债权最高额580000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并于2012年8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2年9月11日向被告李敢的指定受托人李帅的账户内发放了借款400000元,执行借款利率年利率6%,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被告李敢按时归还了借款本息。2013年9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李敢的指定受托人李和快的账户发放了借款400000元,执行借款利率年利率7.02%,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被告李敢按时归还了借款本息。2014年9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又一次向被告李敢的指定受托人李帅的账户发放了借款400000元,执行借款利率年利率6.96%,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被告李敢在借款后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9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9037.03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敢至今未还。另认定,被告李敢与被告奚笑微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9月2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李敢与被告奚笑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敢、奚笑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尚欠的截至2015年9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9037.03元,之后逾期利息、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李敢、奚笑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李敢、李中伟共同所有的一幢位于三门县的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国用(2009)第001931号]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李敢、奚笑微、李中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被告李敢、奚笑微、李中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4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杨甜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