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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少民初字第643号

吴某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少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丽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谈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