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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1227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柳山,诸城衡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