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利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某婚纱摄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L。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某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某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鹏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