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商初字第00955号原告淮安市盛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盛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盛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3元减半收取5221.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7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春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阿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