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48号原告陆引安。原告朱林秀。被告陶菊妹。被告周曼妮。被告陆下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引安、朱林秀与被告陶菊妹、周曼妮、陆下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引安、朱林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引安、朱林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引安、朱林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闵浩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