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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48号

陆引安、朱林秀与陶菊妹、周曼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48号原告陆引安。原告朱林秀。被告陶菊妹。被告周曼妮。被告陆下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引安、朱林秀与被告陶菊妹、周曼妮、陆下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引安、朱林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引安、朱林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引安、朱林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闵浩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