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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2104号

李昌城与尚金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昌城,尚金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2104号原告李昌城,学生。法定代理人李远斌。被告尚金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城与被告尚金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昌城负担。

审判员  刘承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程登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