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536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61224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027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板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嵊州市浙东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嵊州市浙东板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2的存款人民币38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