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626号
原告:章建军。
委托代理人:石宁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军诉被告苏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立军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军撤回对被告苏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秋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柳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