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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初字第1093号

吕士海与王红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士海,王红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1093号

原告:吕士海,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殷红燕,齐河县志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红美,女,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宋长春,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吕士海诉被告王红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吕士海承担300元(退回300元)。

审判长孟菊

审 判 员  尹伊君

人民陪审员  胡 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