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1093号
原告:吕士海,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殷红燕,齐河县志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红美,女,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宋长春,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吕士海诉被告王红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吕士海承担300元(退回300元)。
审判长孟菊
审 判 员 尹伊君
人民陪审员 胡 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