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208号申请执行人韦枭。被执行人韦武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韦武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武权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武权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在车辆管理部门也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2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