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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37号

利辛县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程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37号

原告:利辛县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扬天汽贸城。

负责人:刘振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广清,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利辛县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运输公司)与被告程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史涛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广清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利运输公司诉称:2014年6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五菱汽车一辆,共欠原告50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4年7月5日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万利运输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欠条一张,证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程广清从原告处购买车辆欠款50000元,并约定7月5日之前付清。被告程广清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法庭调查、庭审举证,法庭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6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五菱汽车一辆,共欠原告50000元,程广清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4年7月5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程广清从原告处购买五菱汽车一辆,并出具欠条欠款5万元,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广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利辛县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涛

审 判 员  段莉莉

人民陪审员  邵 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