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086号原告石海,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双桥区,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烈,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兆惠,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海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石海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