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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582号

王大国与杨冬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国。被执行人杨冬武。申请执行人王大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冬武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冬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冬武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冬武收入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曹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